铜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铜陵县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 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加强学校管理,建立和保障学校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安徽省小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 入 学
第一条 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学校在新学年开始前1个月向所辖区域适龄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新生凭《入学通知书》到指定学校报到、注册。已完成初等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由所在地乡镇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部招收入学。
小学一年级入学年龄为6周岁(截至当年8月31日)。适龄儿童凭实际常住地户口薄到规定小学办理入学手续,城镇小学接收新生坚持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常住地相统一的原则;小学一般不接受服务区外和不足龄的儿童入学。
第二条 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当地政府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
第三条 应防止未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学生辍学。在校学生未经学校准假不到校的,学校应及时家访,查明原因,敦促其返校。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备案,并协助当地政府动员学生入学,或由政府对学生法定监护人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其送学生入学。
第四条 小学原则上按40—45人编班,含变动学生在内农村小学不得超过50人,城镇小学不得超过60人,复式教学班人数不超过40人;初中原则上按45人编班,含变动学生在内农村初中不得超过54人,城镇初中不得超过60人。
二、转学、借读、休学、复学、退学
第五条 因本人户籍迁移,家庭住址变迁,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确需转学的,可申请转学,办理程序如下:
学生转出应由学生本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先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同意后,再由转出学校书面致函转入学校,转入学校同意并书面复函后,由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提供完整的学籍档案材料,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转出。认定学生转出,必须具备转入学校同意接收的复函和转学证书存根。
学生转入需交验户口簿、转学证明及学籍档案材料原件,经转入学校书面同意及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转入学校方可接收入读。认定学生转入,必须具备转出学校的联系函及手续完备的转学证明及完整的学籍档案原件。
小学在乡镇内、初中在县内一般不予转学。情况特殊的,除交验户口簿等材料外,还需提供其监护人的房产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须履行逐级报批手续。
初中毕业班学生一般不予转学,在毕业学校就读满1年的学生,方可享受省、市示范高中定向切块到校的招生指标。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符合铜政办[2004]11号文件精神)由外地转入我县就读的,应携带暂住证、正式的劳务合同、户口簿及转入学校接收函(复印件)、转学证、学籍表等材料,到县教体局办理转学手续。
来铜投资兴业人员子女(符合铜政办秘[2002]86号文件精神)转学应携带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税务发票、户口簿及转入学校接收函(复印件)、转学证、学籍表等材料,到县教体局办理转学手续。
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县教体局批准的学生,学校不得借故拒收,也不得接收手续不齐全的学生。
转学一般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工作调动或住址迁移等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第六条 不具备转学条件,但因实际困难确需易地就读的,可办理借读。确需办理借读手续的学生,须由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后,填写《借读生申请表》,报请县教体局审批后,借读学校方可安排借读。《借读生申请表》由学籍所在学校留存。
借读生学籍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应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并注明借读时间、年限,认真做好借读学生的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等相关工作;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回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借读生必须回原学籍所在学校报名,参加小学、初中学段学业结束考试。
凡班学额严重超员的学校不得接受借读生。
第七条 学生因病住院休养两个月以上,确需休学的,需持有关病历材料、住院发票等,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核实后,由学校填写学生休学申请报告。小学报所在地中心学校审批,县直学校及初中报县教体局审批。初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予休学。
休学期限一般为1年。休学期间,其学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转入其他学校。学生休学期满请求复学者,需持医院康复证明到所在学校办理复学手续,方可随班就读。确实不能按期复学的学生,可续办休学手续。
中小学生休学的报批时间为每年的八月份,每年只集中办理一次。
学生休学要从严控制,小学、初中每学年休学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在校生总数的1%和2%。
第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小学和初中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
第九条 学生因病、因故死亡,所在学校应及时向教育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待教育主管部门核批后,方可注销学籍。
三、升级、重读、留级、跳级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原则上逐年升级。少数智力超常、操行优良、身体健康、参加高一年级考核学业优秀的学生,经本人和家长申请,学校可准其跳级,提前升入相应年级,并报县教体局备案。
第十一条 在义务教育阶段,已取消留级制度。经合法筛查,确因智力残疾,学习困难的,可安排随班就读。小学、初中年平均重读率不得超过0.5%。毕业班学生不得重读。学生重读,需由其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小学由中心学校审批,报县教体局备案,初中由县教体局审批。
申请重读、跳级的,应在学年初办理。
四、毕业、结业
第十二条 学生修完规定课程,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省统一规格的初等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少数智力超常、品学兼优的学生,经本人或家长申请,报县教体局批准,学校可准予提前毕业。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小学毕业证)由所在小学填写,中心学校验印。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初中毕业证)须盖校长签(字)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报县教体局逐个审核、验印。初等或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存根由毕业学校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初中修业期满,毕业考试成绩经补考后仍有2门以上为E等或综合素质评价有一项为D等的,给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修业不满三年并未修完规定的课程,不予毕业或结业。
因补考后仍未能毕业而领取结业证书的学生,可在结业后三年内回原校申请并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参加当年毕业考试,考试合格后,可将结业证书换毕业证书。
五、考试、考核
第十四条 学校按照教育目标、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要求,对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发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素质发展测评。测评包括学业成绩的考核和操行的评定。
学业成绩的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小学阶段的考试和考查科目,均应实行等级制,按优秀、良好、及格、待及格四个等第或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评定。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和考试、考查成绩综合评定;学年成绩以第二学期成绩为主评定。学业成绩被评为待及格等级科目应在下一学期开学时进行补考,并按补考后的成绩确定等级。
初中阶段的学科考试成绩实行百分制与等级制相结合,考查学科实行等级制,可根据学科性质及教学要求,按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个等第或合格与不合格进行评定。学业成绩分平时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成绩和学期成绩,学期成绩为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或考查成绩的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占70%,期末占30%。学期成绩不及格者,应于下学期开学前进行补考。
操行评语实行描述性评语评定,可由学生、班主任及任课教师、家长共同进行,对学生的公民道德素养、学习态度与能力、实践与创新、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给予激励性评价,提出发展目标,并形成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小学、初中实行素质教育报告册制度,学生的学期学业成绩、毕业成绩和操行评定结果应填入《素质发展报告册》后,通知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并记入学籍档案。
六、奖励和处分
第十五条 对德、智、体、美各方面表现优秀或在某一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学生,可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荣誉称号。对每学年均被评为“三好学生”的毕业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颁发荣誉证书。
学生所获奖项情况均应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对犯错误的学生以正面教育引导为主,对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校纪校规,扰乱学校及社会治安,或犯有其它严重错误而屡教不改的学生,学校可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三种,处分学生需由班主任提出,经校务会议讨论,校长批准公布。
受处分的学生,经过教育认识错误,确有悔改表现并有显著进步者,学校应及时撤消处分。处分时间一般不得超过1年。
对极少数违法犯罪的学生,应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处分决定等有关材料应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处分撤消后,应及时将处分记录从学生个人学籍档案中撤出。
第十八条 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被法院宣告免刑、缓刑、假释、判处非监禁刑罚的中小学适龄学生,学校应让其继续留校学习,并采取有效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教育、挽救工作。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的中小学适龄学生,应允许其复学和升学。
七、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 各小学、初中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采取信息化管理,实行全省统一表式。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其学籍实行全省统一编号。小学和初中学生的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小学和初中学段结束。
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确需更换的,须持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经学校同意后,方可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更名手续。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在开学1个月内向县教体局申报学籍,并应及时建立健全学生的学籍档案。小学、初中学籍经县教体局审核后,电子及纸质文档应分别留存。
学生个人档案包括:
小学:学籍表、素质发展报告册、初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初中:初中招生表、学籍表、素质发展报告册、初级中等义务教育完成证书。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包括:新生学籍名册;学生体格检查表等;转学、休学、借读等学籍变更资料;毕业生登记表及完成证书存根;0-18周岁受教育情况统计表等“普九”资料。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要对管理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并保持队伍的稳定;档案材料要有专门橱柜存放,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学校教务处每学期检查验收后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十条 每学年学校招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的统计应于教育年度统计工作同步,于新学年开学1个月内报县教体局备案。学期统计应在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汇总上报县教体局备案。
学生转学,由转出学校将学生个人学籍档案直接交、寄或密封由学生自带转入学校。
第二十一条 凡乱招生,乱收借读生,或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结)业证明或表彰奖励证明,涂改学籍档案,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县教体局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 附 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